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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業經本局110年6月21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4279600號函核准解散在案。

     財團法人黃石心文教基金會業經本局110年5月17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3427900號核准解散在案

    財團法人高雄市龍肚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業經本局110年5月3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3017300號函核准解散在案。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樹區溪埔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業經本局109年6月16日高市教社字第10934770000號函核准解散在案。

    廢止「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案,業於109年5月14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932549100號令發布並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財團法人高雄市蚵寮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業經本局109年4月17日高市教社字第10932369200號函核准解散在案。

     財團法人高雄市忠孝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業經本局10926日高市教社字第10930659400號函核准解散在案。

    一、「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準則」業經市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838798300號令訂定發布行。 二、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本局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者,應依前開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依上開指導準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報本局備查。

    一、「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下稱本辦法)業經市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83879820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二、本局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當年度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表及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應依本辦法規定表件格式編製,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期間報送本局備查。

    一、「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業經市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83879470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二、本局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財務報表,應依本準則規定表件格式編製,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5條規定期間報送本局備查。 三、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請參照本準則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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