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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業經市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83879470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二、本局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財務報表,應依本準則規定表件格式編製,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5條規定期間報送本局備查。 三、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請參照本準則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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