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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準則」業經市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838798300號令訂定發布行。 二、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本局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者,應依前開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依上開指導準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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